吉林省石油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吉林省石油行业协会,英文名称 Petroleum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Jilin province,缩写:PIAJ。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吉林省石油行业的企业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全省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服务政府、服务会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石油行业的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吉林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部门吉林省商务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吉林省长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行业调查、搜集和分析行业信息、规范石油行业秩序,完成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为政府制订行业规划、行业标准和行业立法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制定行业自律性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三)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会员合理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开展行业信息咨询服务,及时、准确地为会员企业提供国内外技术和市场信息;做好行业统计分析工作,为会员单位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推进行业之间的横向联合,加强会员之间联系,搭建交流平台,开展各项服务会员工作。
(五)组织进行职业技能、仓储管理、物流运输、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业务培训;举办学术交流、研讨会和技术讲座, 组织和参加国内、国际石油行业的活动,加强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石油领域或与之相关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提出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搞好会员单位之间的团结和协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1 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时限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理事更替。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 年,可连选连任,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 2/3 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 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做出终止决定。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决定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4年11月17日第一届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