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际上汽车排放法规主要分为三大体系,即美国排放法规、欧洲排放法规和日本排放法规,其他各国基本上是按照或参考这三大体系来制定本国的排放法规,我国主要参照的是欧洲排放法规,因此在此主要对欧洲的汽车排放法规做一介绍。
欧洲汽车排放法规是由欧洲经济委员会(ECE)的排放法规和欧盟的排放指令来控制的。排放法规是ECE参与国根据协议自愿采用并相互认可的,排放指令则要求参与国强制执行。
欧洲汽车在排放控制上按车重将车型分为总质量不大于3.5t和总质量超过3.5t两类。总质量不大于3.5t的汽车包括柴油车和汽油车;而总质量超过3.5t汽车只控制柴油车,不控制汽油车的排放(欧洲这样的车几乎没有或很少)。欧洲排放法规体系采取的是型式认证制度,排放法规包括了新车的型式认证试验和车辆的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2000年实施欧III排放法规后,又新增了在用车一致性的检查。
我们平常所谈论的欧I、欧II等实际是从1992年以后开始实施的,各排放阶段执行的时间表为:1992~1996年为欧I标准;1996~2000年为欧II标准;2000~2005年为欧III标准;2005年以后执行欧IV标准。从法规的技术内容上看欧I和欧II、欧III和欧IV相同,但限值却在逐步严格。
我国目前执行的排放标准为相当于欧II排放标准(局部城市可能要提前执行欧Ⅲ标准),而欧洲现在则执行欧III标准,由此可看出,我国的排放控制限值和水平与欧洲还有一定的差距。我国政府的目标是在2010年将排放法规与国际接轨,汽车排放控制任务还很艰巨。
美国是最早实施机动车排放控制的国家,1966年加州实施了汽车排放法规,1968年美国联邦采用了加州标准。加州有独立的一套排放法规,其排放标准是全世界最严格的。美国的汽车排放控制体系与欧洲不同,采用的是所谓“召回制”,汽车制造商可以生产出售产品并保证符合法规要求,政府负责监督,如有质量缺陷则制造商应召回缺陷产品。美国的汽车排放法规将汽车按车重进行分类,总重不大于8500磅(3.85t)的属于轻型车范围,车重超过8500磅(3.85t)的属于重型车辆,并对重型车分为重型柴油发动机和重型汽油发动机两类,根据类别不同进行排放限制。
日本的汽车排放法规是规定最高限值和平均值,车辆的排放不能超过最高限值,同时在一定时间内抽查的同型号汽车的平均排放值不能超过平均排放限值。而汽车的测试循环工况为日本10~15工况和11工况。为了进一步限制汽车发动机排放,日本还推出了新短期排放限值和新长期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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