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以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 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 序意见的通知》精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成品油经营 企业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 由于政出多门、利益驱动、监管不严等原因,成品油市场 秩序仍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一些地区和部门越权擅自批 准建设加油站(包括加油点,下同),造成加油站盲目重 复建设,市场恶性竞争,不仅扰乱了成品油市场秩序,而 且严重影响了石油石化行业的改革发展和国民经济的健康 运行。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 定》,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现就有关问题 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加油站
(一)对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 执照的加油站,以及已建成但不符合规划要求、非法占地 和违章建设的加油站,一律依法取缔。
(二)对未经省级经贸委批准,正在建设或尚未开工 的加油站,一律停止建设。
(三)对存在严重掺杂使假、偷税漏税、缺斤短两、 加油机未经质检部门检定以及使用不符合整机防爆要求的 加油机等情况的加油站,责令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 的加油站,取消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四)对存在上述问题,而拒不执行依法取缔、停止 建设、停业整顿等要求的违法违规加油站,要强制拆除, 并由省级经贸委通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 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在本地区 的企业。石油集团、石化集团不得收购、参股、联营、租 赁违法违规加油站;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所属批发企业及 以联营、参股等方式重组的批发企业,不得向违法违规的 加油站以及整改不合格的加油站销售成品油,违者一律取 消其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并由其上级单位追究企业直接 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五)对有营业执照但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 证书》的加油站,以及上述被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加油 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 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严格成品油市场准入,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秩 序
(一)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规范新建加油站审批程 序。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各地区新建的加油站,统一由 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全资或控股建设;在外商投资的高速 公路新建加油站,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新建加油站,必须报省级 经贸委按照本地区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和规定 的条件严格审批,并凭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土 地、消防、环保等手续;加油站建设完工,经省级经贸委 组织验收合格后,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再 凭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为防 止盲目扩大规模,加油站改建、扩建,需经省级经贸委批 准后方可进行。省级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加 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引导加油站合理布局、有序发展。新 建燃气汽车加气站的具体审批办法,由国家经贸委、建设 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违反上述程序越权擅自批准新 建加油站,违者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成品油由石油集团、石化集团集中批发。全国 成品油批发企业布局规划由两大集团制订,报国家经贸委 审批。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新设成品油批发企业,一律 由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报国家经贸委审批。国家经贸委按 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 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 经贸贸易[1999]637号)规定的条件和布局规划 要求,审核批准并核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企 业凭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三)要严格控制新建和扩建成品油仓储设施,确需 建设的,由省级经贸委按照有利于有序竞争、合理布局原 则审批,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四)对成品油经营(包括零售、批发、仓储)资格 实行动态管理,由核发经营资格证书的部门每年审核一次。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成品油经营企业,要取消其成品油经 营资格。被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要依法到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 销其营业执照。凡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批准设立成品油经 营企业的,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国家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订有关成品 油市场管理法规,把成品油市场纳入法制化轨道。
三、加强领导、分工负责、狠抓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 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精神, 在全国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领导 小组(以下简称全国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的部署下,按照 “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 合行动”的方针,开展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
全国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 场秩序工作,负责检查整顿和规范工作的进展情况,协调 整顿和规范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省级清理整顿领导小组要 按照本意见要求,督促有关部门制订本地区整顿和规范的 实施方案,提出标本兼治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查 处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加油站的工作要在2001年12 月底前完成。对未按要求取缔、停止建设、停业整顿的违 法违规加油站,省级人民政府要依法追究其所在地人民政 府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及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对触 犯刑律的,由有关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惩处,典型 案例要予以曝光。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在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 场秩序工作中要从大局出发,加强协调,力戒政出多门、 互相推诿扯皮,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刹住乱批滥建加油站 的歪风,使成品油市场秩序得到根本好转,为国民经济健 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本地 区查处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加油站及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 场秩序工作情况报国家经贸委。国家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 门督促检查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向国务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