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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石油行业自律公约
发布时间:2014-12-08 09:44:10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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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石油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法提供能源保障,促进全省成品油流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建立健全成品油流通市场经营秩序,提升整体行业声誉和形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作为行业自律准则和行为规范,适用于全省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非会员单位企业视自动加入本公约。全行业应从维护国家和本行业利益的高度出发,自觉遵守本公约,维护本公约权威性地位。
第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具有《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中所规定的相关资质。
第四条 吉林省成品油流通行业协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并对行业企业执行公约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吉林省成品油流通行业协会在组织实施和监督公约执行的同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六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成品油行业经营管理相关规定: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油站安全管理规定》等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加强安全生产流程监督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2、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严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缺斤短两等经营行为。
3、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严禁建立价格同盟、串通抬价等垄断经营行为,不得以恶意降价等方式侵害其他同业合法经营权益,破坏市场正常经营秩序。
4、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强环保流程管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坚持科学发展。
5、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坚决杜绝在质量、计量、宣传等方面侵害消费者权益;认真受理消费者投诉,在显著位置公示投诉渠道、受理人等信息等。
6、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做到依法用工,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7、严格遵守《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行业规范。
8、其他相关行业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
第七条 自觉接受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监管,遵循行业发展规律,维护行业秩序,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 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认真履行纳税义务,不做假账,不偷税、漏税;建立良好的金融信贷信用;认真履行各种商业合同,不搞暗箱操作;不欺诈、蒙蔽消费者,做到承诺践诺,诚信经营。
第九条 各单位应定期开展相关业务培训,不断提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规程意识、安全意识、业务水平和个人素质,避免因员工个人问题发生安全事故或其他有损企业、行业形象的事件。
第十条 尊重业内人才引进、培养和流动,反对以恶意竞争为目的挖掘同行人才。在聘用其他单位人员时,若原单位提出异议并确有证据证明该人员有违法或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应不予以聘用,受聘人员应尊重原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泄露或许可他人使用原单位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积极参与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支持协会建设,为协会和全行业发展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鼓励会员积极开展交流互通活动,整合成熟的管理理念、先进的经营战略,共享各自的信息等资源,坚持平等互惠原则,紧密合作,共谋行业发展壮大之路。
第十三条 行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合理合法竞争,维护行业市场环境稳定,如有以下行为者,将视为恶意竞争:
1、通过媒体、广告或其他方式对本单位进行虚假宣传,或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贬低同行企业的形象、商誉;
2、采取竞相压价、转借资质等手段,谋取通过正当竞争不能实现的利益或市场份额,干扰、破坏其他会员经营单位的合法市场活动;
3、在开展竞标服务和与其他会员经营单位合作时,与用户互相串通、暗箱操作,欺诈和排挤其他竞争对手;
4、其他社会或行业内公认的不公平、不透明、不公正的手段。
第三章 公约执行
第十四条 吉林省成品油流通行业协会应以维护行业内企业的正当利益为前提,组织实施本公约,并对行业内企业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吉林省成品油流通行业协会应在执行本公约的同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内企业的建议、意见及合理诉求。
第十六条 行业内企业违反本公约的,任何企业或个人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并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
第十七条 行业内企业违反本公约并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经核查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采取如下措施:
1、劝阻停止违法或违反本公约行为,并责令消除影响;
2、要求赔偿给有关单位(个人)造成的损失;
3、在本行业内通报批评;
4、通过媒体公布其违法或违反本公约行为,建议国家有关执法部门严肃查处;
5、对于屡次违反公约,情节严重的行业内企业,行业协会将取消行业协会会员资格,并号召、组织全体行业企业与消费者共同予以抵制其行为;非会员单位如有此情节,将建议有关部门予以严肃查处,并号召、组织全体行业企业与消费者共同予以抵制其行为。
第十八条 行业内企业模范执行本公约的,公约执行机构将给予表扬、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等奖励。
第十九条 吉林省成品油流通行业协会对本公约享有解释权。
第二十条 本公约经吉林省成品油流通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自即日起执行。
吉林省石油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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